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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证据数量及证据信息契合问题上,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要求不设定限制性法律规范。

事实上,大地法理学并不是一种孤立的思想,作为一种生态中心主义法理,它不过是当代人对自身生存状况,尤其是人地关系危局的一系列反思在法学领域的一种表达,类似思潮也反映在宪法和国际关系理论中,产生了生态性人权、地球母亲宪法、全球公域理论和生态宪政主义等概念。人类有以特定方式利用自然世界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能抵消其他物种在其自然状态下存在的权利(参见《荒》,113—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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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法理学确实称得上是前沿,但这绝不意味着它所思考的问题离我们还很遥远。当代有关文明生态性危机的论述,从记者的深度调查,到研究者的专门论述。这个被当作被经验、认识、利用、征服之对象的客体当然不只是自然万物,也包括我之外的他人,包括人所创造的一切。以上所述,诚为哲学家的个人体悟与玄思,却也可以为普通人所分享。那首歌的标题就是我和你。

而这并不是因为这种人较具动物性,恰恰相反,布伯认为:这种人身上恰好最少‘动物性,精神沛然于其心。这种权利包含三项基本内容,即成为其自己的权利,栖息的权利,履行在地球共同体不断更新过程中发挥其作用的权利。原因很简单,如果它们最终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个世界将没有未来。

为此,我们也必须重新认识法律,突破主流法理学加于人们心灵和思想的限制,大地法理学(《荒野法》译为地球法理学)于焉而生。当然,这不是一项容易的工作,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按照这种观点,人权只是地球共同体成员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既非绝对,也不是最高的,正如人类的法理必须与大法理保持一致,人权也要同共同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保持协调,并服从于作为整体的地球的权利。由此,人之我也是双重性的。

由此出发,就有必要废除传统法理所支持的某些权利或[对之]做出重大修正,将土地和生物界定为人类拥有和使用的财产的观点即属此类,因为它反映了一种世界观,即人类作为主体单方面地去主宰被视为客体的地球共同体其他成员是正确的和合理的。但这不过说明,他们沉溺于我—它世界已经太久、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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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树不再是经验的、分析的、计算的、工具的、对象化的外物,而是我之外真实的存在。这样做的困难,不仅在于它涉及固有意识的深层结构,而且在于既有语言和概念往往无法表达新的经验。它与我休戚相关,正如我与它息息相通,其差别仅在于方式不同。看到我与你这个题目,读者的第一反应也许是二〇〇八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主题曲的旋律。

这也意味着,我作为人是不完整的、贫瘠的、缺乏生机的。从治理角度看,《荒野法》看重的一些概念如公共利益、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恢复性司法等已经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运用(尽管不完全具有大地法理学所主张的那些含义),它的一些看似更激进的主张也在一点一点变成现实。有意思的是,尽管这两种思想分属不同领域和时期,而且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荒野法》的作者熟悉甚至只是知道马丁·布伯,它们之间却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它们都看到了人的双重性,看到这种双重性所带来的人与自然的分离,看到主、客体二分造成的灾难性后果,看到这种分离于自然之我的虚妄,因而把重新融入自然母体视为人类自救之道,甚至,在转向与自然的融合之际,它们都在人类的童年寻求有益的启示和导引。然而,我在凝视一棵树时也可以进抵另一种境界,在此境界中,我无需摒弃关于树的各种知识,而是让它们融汇于树的整体性和唯一性之中。

更令人振奋的是,二〇〇九年以来主要由南美洲国家、原住民组织和世界环保人士发起了一系列议程和活动。(布,31页) 在《我与你》写成约四十年后,布伯以简短方式回应了世人对其观点的若干诘问,其中第一个问题便是关于与自然相关联的人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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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惊异的是,这些文字写于差不多一百年前,那时,人类的伟力虽已显现,却还没有达到今天这样的程度,同样,隐藏于文明繁盛表象下面的我—它世界的内在紧张,也没有像今天这样将人类推到性命攸关的十字路口。三者之中,我们最容易理解的大概是与人相关联的人生,最难理解的则是与自然相关联的人生,因为前者是具有语言之形的关系,后者则否。

比如,许多部落文化都有一种非常真实的归属感和作为一个由现世的人、故去的人、即将出生的人,以及非人类生命体构成的更大环境或社会之组成部分的存在感,尊崇那些在他们看来是恒定而非人定的法律和准则,等等(《荒》,98页)。经验世界是我感觉、知觉、想象、意欲、体味、思想的对象,简言之,我经验某物,此即它。毫无疑问,权利概念是主流法理学(同时也是主流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上的核心概念之一,在经由法律所建构的现实世界中,其作用同样不可或缺。(《荒》,123页) 尽管存在上述种种困难,我们也看到,大地法理学所代表的思想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共鸣。(《荒》,106页)人们在谈论非人类生命甚而非生命存在的权利时,面对的就是这样的困境。当我凝视一棵树时,作为经验对象的树可以依其属性向我呈现出不同样貌,如此,我将树分解为不同功用而加以利用。

对于无论作为个体还是整体的现代人来说,《我与你》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根本性的。以下简称《荒野法》)可见一斑。

比如,在德国和瑞士民法中,动物开始摆脱单纯的财产客体地位。《法理学前沿》,於兴中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二〇一五年版) 进入 梁治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哲学 人地关系 。

如前所述,布伯惊异于动物和儿童的自然天成。显然,这是一种新出的自然法思想。

一种命运与共的情愫,随着歌声,直入人心。在几年前出版的《法理学前沿》一书中,於兴中将大地法理学列为专章向中国读者加以介绍。《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科马克·卡利南著,郭武译,商务印书馆二〇一七年版。作为西方法理学的一个新分支,大地法理学的历史不算长,理论也有待完善,但其思虑之深刻,视野之宏阔,抱负之远大,恰与它所应对之问题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相称。

可以想见,在许多人眼里,《荒野法》的这些观点属于激进无疑,而对于那些还汲汲于建立现代法律制度、实现人权和财产权的法律人来说,此类观点更是荒谬和有害。其次,在人与植物之间,尽管这里没有像人与动物个体之间的那种应答,但也存在在者本身的交互性,树木生机盎然的整体性、统一性在研究者的锐利目光下隐匿其身,却向倾吐‘你的人敞开门牖,向我们投射出奇异神辉。

他不是虔心承接它,反而是竭力利用它。因为,人无‘它不可生存,但仅靠‘它则生存者不复为人。

厄瓜多尔二〇〇八年的宪法更明确引入自然(之)权利观念,对实现人类福祉与尊重自然的内在必然性做出说明。这意味着,大地法理学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创造出一套新的语汇,用以描述和规定地球共同体所有成员之间的关系。

因为,原初词我—你中之我与原初词我—它中之我迥乎不同。它们分别指向自然、人和艺术。近代以来,人类以科学的名义不断去自然之魅,逐渐确立了作为主体的 我与作为客体的自然之间的分离和对立,结果是,地球不再是具有神性和温情的母亲,而被视为没有生命的机器。在后者中,无需改变此原初词本身,便可用他和她这两者之一来替换它。

我们早已习惯以我—它之我,即经验物、利用物之主体,去面对被视为客体的整个世界。而在此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

人类基于对大法理的认识且依据其指引创立大地法理,因此可以说,大地法理出于大法理,实为后者的延伸。(第72条)这是一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权利,据此,个人、公司和政府都负有尊重和支持自然权利的特别义务。

尽管此地确实有很多人,包括许多法律人和各类专家,由于上面提到的根本原因,对于大地法理学所代表的那类思想不屑一顾,但他们无法改变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在经历了全球化的今天,面对人地关系的严重失衡,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可以置身事外。这种转变,用马丁·布伯的话说,就是把我—它世界中的法律变成我—你关系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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